未達全球標準
未達全球標準 但稍有斬獲
未達全球標準 但有重大進展
目標一:促進生態系、棲地、生物區系的生物多樣性保育
1.1 世界上至少有10%的生態地受到有效的保護
未達全球標準,但是一半以上的陸域生態區域達成10%的目標。但是也些保護區的經營管
理效率仍低。海洋和內陸水域的保護區雖然在增加,但仍不足。
1.2 保護生物多樣性特別重要地區
未達全球標準,但是保育鳥類以及受脅物種的保護區比例增加。
目標二:促進物種多樣性的保育
2.1 針對選定的生物類群,復育、維持、並減少該物種的族群量
未達全球標準,仍然有許多物種的豐度和分佈持續在縮減當中。但是,保護目標物種所付
出的努力已經逐漸展現成果。
2.2 改善受脅物種的現狀
未達全球標準,平均而言,物種瀕臨滅覺得風險持續增加。但是,執行保育措施之後,有
些物種已經轉移到風險較低的受脅類別。
目標三:促進保護遺傳多樣性
3.1 保育作物、牲畜、經濟樹種、魚類及野生動物和其他經濟物種的遺傳多樣性,並結
合與維持當地本土的傳統知識。
未達全球標準。遺傳多樣性的資訊仍然相當分散。透過域外保育(ex situ)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幾經獲得進展,但是農業系統仍然度簡化。雖然野生生物的遺傳多樣性不容易研究查明,但從生物多樣性的流失狀況可以間接反應遺傳多樣性並沒有維持住。雖然某些計畫保育的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但仍在持續下降中。
目標四:推廣永續利用及消費
4.1 以生物多樣性為基礎的產品,取自永續利用經營管理方式,並且對生產區以生物多
樣性保育的方式進行管理
未達全球標準,但是部份生物多樣性成份,例如林業和漁業資源,已漸有斬獲。
4.2 減少非永續消費生物資源,並減少其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未達全球標準,非永續利用的消費持續在增加,並且仍然是生物多樣性流失的主因之一
4.3 沒有野生植物或動物受到國際貿易的威脅
未達全球標準,野生植物及動物仍然因國際貿易而下降,但是透過<瀕為野生動植物貿易
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已
漸有斬獲。
目標五:降低棲地流失、土地利用變遷與劣化、非永續的水資源使用
5.1 降低自然棲地流失及劣化
未達全球標準,許多生物多樣性敏感區持續在消失中,但某些棲地喪失速度在增加中。
目標六:控制外來入侵種威脅
未達全球標準,許多生物多樣性敏感區持續在消失中,但某些棲地喪失速度在增加中。
6.2 針對後外來物種威脅的生態系、棲地或物種,制定經營管理計畫
未達全球標準,雖然已經有部份經營管理計畫已經在執行,但是大多數國家仍然缺乏有效
的經營管理計畫。
目標七:解決氣候變遷和污染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的挑戰
7.1 維持及加強生物多樣性組成成份的回覆力,以適應氣候變遷
未達全球標準,面對氣候變遷,已有計畫執行以降低威脅壓力,並加強生物多樣性的恢復
力。然而,也發展了生物多樣性廊道以協助生物遷移並適應新的氣候區。
7.2 減少污染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衝擊
未達全球標準且結果混雜。測量以減少污染對生物多樣性的衝擊已經實施,部份嚴重列畫
得生態系已經開始恢復。但是,許多先前原始的地區已經劣化。氮沈降在許多地區仍然室
主要的威脅之一。
目標八:維持生態系提供產品、服務、及支持生計得能力
8.1 維持生態系提供產品與服務的能力
未達全球標準,在某些案例,生態系所承受的壓力持續增加。但是,也有些採取的行動以
確保生態系服務得以維持。
8.2 維持供應(特別針對窮人)永續牲畜、在地食物安全、及保健的生物資源
未達全球標準,許多維持生計的生物資源,如魚類、哺乳類、鳥類、兩棲類和藥用植物的
數量正在下降,世界上貧窮人口所受的影響尤其嚴重。
目標九:維持本土及在地社區的社會文化多樣性
9.1 保護傳統知識、創新與作法
未達全球標準,儘管部份地區已經開始執行保育行動,長期看來,傳統知識和及其權利仍
在消失當中。
9.2 保護本土及在地社區對其傳統知識、創新與作法的權利及惠益分享
未達全球標準,但是已經推行共同經營管理系統與以社區為基礎的保護區數量已增加,本
土及在地社區也受到更好的保護。
目標十:確保公平、公正得分享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
(the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及其他適用的協定
未達全球標準,但是在<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制定了許多原料移轉的協定。
10.2 與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分享透過商業或利用所產生的利益
未達全球標準。只有少數遺傳資源所獲得之惠益公平分享的例子。自本目標通過之時
(2002)到2010年, 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還在制定當中,而該目標截止日期也是本目標的
截止日期。
目標十一:各締約國為實現本公約,提昇財經、人事、技術、科技等方面的能力
11.1 根據本公約第20條,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新的或額外的財政資源,以便有效實施本
公約中各項承諾。
未達全球標準。隨然財政資源尚稱缺乏,但是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官方措施有在逐漸發
展之中。
11.2 根據本公約第20條第四項,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技術,以便有效實施本公約中各項
承諾。
未達全球標準,一些開發國家已經制定了技術轉移的機制和方案。但是,只能獲得有限
的技術是實施本公約的障礙,也是許多開發中國家實現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障礙。